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9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9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90號聲請人 陳友賢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8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66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8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8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孫曉青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8月31日
書記官江俐陵┌─────────────────────────────────────────────────────┐│支票附表:105年度除字第90號│├─┬────────┬─────────┬──────────┬───────┬─────┬───────┤│編│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號││││(新臺幣)││(或到期日)│├─┼────────┼─────────┼──────────┼───────┼─────┼───────┤│1│上禾友有限公司│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未記載│24,640元│0000000│104年10月1日│││黃錦鏞│份有限公司雙連分公││││││││司│││││├─┼────────┼─────────┼──────────┼───────┼─────┼───────┤│2│上禾友有限公司│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未記載│24,640元│0000000│104年11月1日│││黃錦鏞│份有限公司雙連分公││││││││司│││││├─┼────────┼─────────┼──────────┼───────┼─────┼───────┤│3│上禾友有限公司│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未記載│24,640元│0000000│104年12月1日│││黃錦鏞│份有限公司雙連分公││││││││司│││││├─┼────────┼─────────┼──────────┼───────┼─────┼───────┤│4│上禾友有限公司│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未記載│24,640元│0000000│105年1月1日│││黃錦鏞│份有限公司雙連分公││││││││司│││││├─┼────────┼─────────┼──────────┼───────┼─────┼───────┤│5│上禾友有限公司│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未記載│24,640元│0000000│105年2月1日│││黃錦鏞│份有限公司雙連分公││││││││司│││││├─┼────────┼─────────┼──────────┼───────┼─────┼───────┤│6│上禾友有限公司│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未記載│24,640元│0000000│105年3月1日│││黃錦鏞│份有限公司雙連分公││││││││司│││││├─┼────────┼─────────┼──────────┼───────┼─────┼───────┤│7│上禾友有限公司│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未記載│24,640元│0000000│105年4月1日│││黃錦鏞│份有限公司雙連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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