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13年度花補字第34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花補字第343號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被告 林雅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前經原告聲請本院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3266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萬9,499元(計算方式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9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9日
花蓮簡易庭法官李立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併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華民國113年8月9日
書記官林政良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13萬8,031元)
1
利息
13萬1,344元
113年5月7日
113年6月7日
(32/365)
12.75%
1,468.17元
小計
1,468.17元
合計
13萬9,49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