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111年度營簡字第63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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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判決

111年度營簡字第638號

原告 陳奕涵

訴訟代理人 陳芯儀

陳俊男

被告 莊麗珠

陳素珠

訴訟代理人 郭毓城

余宜靜

被告 陳素秋

訴訟代理人余宜靜

被告 莊家榮

莊建立

郭孟杰

何宜璘

莊豐賓 住○○市○○區○○○路000巷0○0號0樓

謝麗薰

謝燦輝

永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慶

被告 莊雅淳

莊雅筑

莊國樹

莊淑齡

陳嘉慶

游翔

鄭阿梅

莊連貞

陳莊金葉

莊金美

莊智翔

莊惟守

莊雅琇

莊文宏

吳月子

莊中興

莊春麗

莊淑芳

莊高網市

莊育源

莊智文

莊松錄

莊竣竹

凃有文

凃有仁

凃玉芬

凃玉萍

朱秋妹

凃相宇

凃冠宇

呂博勝

呂旭斌

呂珮儀

李鍾樂

李淮州

李衣倢

李麗美

孫敏雄歿

孫瑞珠

孫瑞蘭

孫培元

孫培益

莊施素秋

莊政勲

莊淑珠

莊鈞童

莊文玉

李福蓮

莊文桂

莊文娥

莊宗欽

陳侯碧霞

侯碧蘭

王侯美環

侯美英

侯有德

侯有鄰

侯有進

陳先化

王淑玲

王淑姿

陳明波

蔡陳玉真

陳秀菊

陳彩雲

郭秀枝

龍金美

陳俊宏

陳俊良

陳怡如

許志文

許志成

林仲威

兼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林星柔

被告 林仲齊

林星柔

陳耀騰

陳耀德

陳耀基

陳秀湄

莊明政

莊坤龍

莊淑娥

林庸樂

林來燕

林沛玲

蔡文傑

蔡文峰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訴訟代理人蔡奇宏

複代理人 王文文

被告 林瑞成 律師即 莊英傳莊景超 之遺產管理人

許嘉言

許嘉洪

林姿杏

兼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莊緻伶

被告 莊云瑋

莊云瑄

許傳顯

莊昀霖

莊雅晴

莊雅婷

劉綉英

張滿應 為送達處所不明

侯新佃

侯金英

陳素雲

郭碧如

郭碧玉

郭振原

郭華美

郭威涓

郭威延

郭威凱

呂昭珠

呂明

呂蘇翠玉

李呂秀慧

呂明賜

黃東井

黃東昇

黃博和

黃玲蘭

黃玲珍

黃鄭春滿

黃俞盛

黃姿芳

訴訟參加人新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簡易訴訟程序,原告之訴有當事人不適格情形者,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及第436條第2項定有明文。請求分割共有物之訴,為固有必要共同訴訟,應由同意分割共有人全體一同起訴,並以反對分割之其他共有人全體為共同被告,於當事人適格始無欠缺(參照最高法院37年上字第7366號判決意旨)。當事人死亡,而無繼承人時,遺產管理人得代替繼承人之地位,進行訴訟,否則,關於分割共有物事件,將陷於不能分割之窘境,而妨害其他共有人分割請求權之行使(參照最高法院76年度台上字第2778號判決意旨)。

二、原告起訴請求分割共有物有當事人不適格情形,有命補正當事人適格之必要,業經本院限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以後60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並敘明如原告有正當理由未能遵期補正得具狀釋明,俾利本院斟酌是否延長期限;相關裁定及函文已於民國113年2月23日送達原告(見本院卷2第207頁至第208頁、第209頁至第211頁、第217頁)。嗣原告於113年3月12日具狀陳報土地登記謄本並表示待閱卷後補正(見本院卷2第231頁),於113年4月1日具狀陳報繼承系統表及戶籍謄本與相關函文(見本院卷3第31頁)後即無下文,對於本院發函通知補正其餘事項則均未陳報。例如原共有人 莊九 死亡後由 莊我主 等人繼承其遺產,莊我主死亡後由 莊茂松 等人繼承其遺產,莊茂松死亡後由 謝勉 等人繼承其遺產,謝勉死亡後由 李清華 等人繼承其遺產,依原告所提繼承系統表(見本院卷2第79頁),李清華死亡後無人繼承其遺產,原告卻未以其遺產管理人為共同被告,或尚無遺產管理人而擬為其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或釋明有何正當理由未能遵期補正。綜上,原告之訴有當事人不適格情形者,經本院定期間先命補正後仍未遵期補正,爰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3項規定,原告之訴因逾期未補正經裁判駁回後,不得再為補正,故原告如仍有必要進行訴訟,應於得補正後另行起訴為宜,附此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2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官 陳谷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曾盈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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