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13年度花簡字第15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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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花簡字第157號

原告 王紫萱

被告 黃國雄

上列當事人間因被告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12年度附民字第322號),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39,000元,及自民國112年1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

花蓮簡易庭法官楊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狀

須表明上訴理由)並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

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汪郁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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