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3年度桃簡字第824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桃簡字第824號

原告 吳政峰

被告升睿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秉睿

訴訟代理人 李旦 律師

蘇厚安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13年7月22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兩造於民國000年0月間訂有汽車買賣契約書(下稱系爭契約),約定原告以新臺幣(下同)167萬元向被告買受車牌號碼000-0000號之自用小客車(000年0月出廠,引擎號碼:WDD0000000F003828,下稱系爭汽車)乙部。嗣原告於同年12月駕駛系爭汽車去宜蘭時發現有問題,後經檢查為汽缸裂掉,而汽缸屬於汽車重大零件,經訴外人睿達企業社維修報價15萬8,600元,雖然原告沒有跟被告買保固險,但不論是否有買保固險都應該要有保固,為此,爰依契約保固條款請求被告賠償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5萬8,6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抗辯:中古車之車況難與新車相較,應以當場試車為準,只要引擎系統等零組件均完整堪用,引擎內部的問題,除非系爭契約明確約定被告提供保固責任,否則即為中古車買賣的風險,而原告經被告再三提醒,仍拒絕被告就系爭車提供保固責任,被告賣的是超過5年的車,也已經交付給原告了,中間發生什麼事不是被告所能處理的,所以才會將風險轉嫁至保固相關保險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本院之判斷:

㈠、原告於000年0月間以167萬元向被告購買系爭汽車,業據提出兩造間系爭契約、交通部公路總局自行收納款項收據、汽車新領牌照登記書等件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5、7頁),並為被告所不爭執,此部分事實,可堪認定。

㈡、按解釋契約,固須探求當事人立約時之真意,不能拘泥於契約之文字,但契約文字業已表示當事人真意,無須別事探求者,即不得反捨契約文字而更為曲解(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2192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系爭汽車汽缸裂掉,而原告支出維修費用15萬8,600元,固據原告提出睿達企業社之估價單為證,原告並主張應由被告負保固責任。惟查,系爭契約第5條第3項已載明:被告得於交車前提供原告選購汽車保固相關保險之機會,以代被告之保固責任;如原告拒絕購買汽車保固相關保險者,視為同意免除被告之保固責任等語;並於備註欄記載依照現況交車,零件保固依保固險為主等語,而系爭契約業經兩造簽名確認(見本院卷第5頁)。觀諸前揭契約文字並非難以理解,並經兩造簽明確認,堪認兩造已就系爭汽車是否有保固責任係以原告有否向被告購買汽車保固相關保險為憑乙事達成合意。再查,被告之業務員於112年8月6日數次向原告說明:「車體險跟保固險是綁在一起的,先跟 峰哥 告知一下」、「那您保險跟您朋友買的就沒有保固險喔」、「我們是車體險跟保固險一起的」、「峰哥您知道如果您自己處理車體險是沒有保固的喔」等語,原告則回覆以「我知道」,此有原告與被告之業務員通訊軟體LINE對話記錄截圖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44頁)。可見被告之業務員已反覆向原告提醒可以選購汽車保固險,但原告出於自身評估,仍未向被告購買汽車保固險。揆諸上揭裁判意旨,經兩造合意之系爭契約所載上開文字尚無不明確之處,且原告屢經被告之業務員一再提醒後仍選擇不向被告購買汽車保固險,益彰原告斯時之真意即為同意依系爭契約約定免除被告就系爭汽車之保固責任,是本院尚難逕憑原告嗣後更行主張兩造間存有保固條款,即捨系爭契約文字而另為解釋,從而,兩造間並未就系爭汽車之買賣訂有保固條款甚明,準此,原告即無從依據契約保固條款請求被告給付維修系爭汽車之費用。

㈢、至於原告主張系爭契約是陷阱、向其他公司買車沒有買保險亦有保固等語,則僅屬原告主觀認知,況查,於本院言詞辯論時,被告表示係出賣使用逾5年的車,原告亦自承係購買二手車,而二手車之車體外觀、車輛性能及零件品質等各有差異,從而各出賣人以何條件與買受人成立買賣契約均可因個案而有不同,是原告據此主張兩造間有保固條款之適用,要難採憑。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契約保固條款請求被告給付如其聲明所示,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原告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核與判決結果無影響,毋庸逐一論述。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蘇品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潘昱臻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