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113年度營簡字第54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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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營簡字第542號

原告 陳郁翔

訴訟代理人 張堯程 律師

被告 陳聖龍

訴訟代理人 黃榮坤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移轉所有權登記事件,本院柳營簡易庭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21,097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2節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又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主張其為訴外人 陳暫安 之繼承人,因陳暫安於民國112年2月16日在無意思能力狀態下將為遺產之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以贈與為登記原因移轉登記予被告,陳暫安與被告間就系爭土地所為贈與之債權、物權行為均為無效,請求被告塗銷其於112年2月16日就系爭土地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請求塗銷登記之標的即系爭土地所有權之交易價額為準,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20,447元(計算式:系爭土地113年度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400元×系爭土地面積6,061.34平方公尺×權利範圍5/6≒2,020,44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1,09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陳協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洪季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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