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28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2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287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代理人 劉邦杰 債務人 孔慶雲 即幸福製造本舖
孔慶霞
孔李來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參拾壹萬零伍佰貳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2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任士慧編號本金(新臺幣)請求利息期間(民國)年息請求違約金期間(民國)違約金計算方式115,523元111年9月1日起至111年9月25日止3.05﹪111年10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111年9月26日起至111年12月18日止3.175﹪111年12月19日起至112年1月5日止3.3﹪112年1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4.3﹪
2295,006元111年9月1日起至111年9月25日止3.05﹪111年10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111年9月26日起至111年12月18日止3.175﹪111年12月19日起至112年1月5日止3.3﹪112年1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4.3﹪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