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金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金字第9號上訴人即被告 邱雅文 上列上訴人就本院106年度金字第9號損害賠償事件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即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7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25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應向本院補繳1萬2555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中華民國107年2月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兆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2月6日
書記官何嘉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