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家非調字第9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6年度家非調字第939號聲請人 高正 相對人 高篤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家事事件法第125條第1項規定:「下列扶養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外,專屬受扶養權利人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轄:㈠關於扶養請求事件。㈡關於請求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㈢關於因情事變更請求變更扶養之程度及方法事件。㈣關於其他扶養事件」。又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本文規定:「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聲請人對相對人請求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經查,受扶養權利人即相對人高篤夫,戶籍地設於桃園市○○區○○街○○○號2樓之6,相對人於離婚訴訟時提供地址亦為桃園市,有戶籍謄本、本院104年度婚字第627號民事判決可憑,是依前揭規定,本院應無管轄權,爰依職權移轉於所屬管轄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2月6日
家事法庭法官顏妃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7年2月6日
書記官黃大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