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307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307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30702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邱志偉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請求金額及請求計算利息之本金金額各為何(台端聲
請狀請求事項記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叁萬柒仟捌佰捌拾肆元,及自民國105年10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依狀附帳務查詢表係以本金及利息之總額計算利息,利息部分有重覆計算利息)。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11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5年11月29日
書記官施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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