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36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36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3639號原告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明華 訴訟代理人 陳巧姿 被告 黃秀華
林愛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係請求被告林愛玲應將坐落新北市○○區○○段○○○○○○○○○○號土地(面積各為434.18平方公尺、28.8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均為10,000分之576),及其上新北市○○區○○段○○○○○號即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4樓房屋(面積73.1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分之1)之所有權移轉登記為被告黃秀華所有,而前開房地之價格經本院依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最新鄰近房地交易價格約為新臺幣(下同)686萬3,640元(計算式:交易單價每平方公尺93,881元×建物面積73.11平方公尺=6,863,640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為6萬9,01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2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潘曉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7年2月6日
書記官林怡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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