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家非調字第10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6年度家非調字第1043號聲請人彭 昱樺 法定代理人 詹佳靜 相對人 彭培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扶養事件,屬於家事事件法第3條第5項戊類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74條規定適用非訟程序。又按家事事件法第125條第1項規定:「下列扶養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外,專屬受扶養權利人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轄:一、關於扶養請求事件。二、關於請求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三、關於因情事變更請求變更扶養之程度及方法事件。四、關於其他扶養事件。」。末按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本文規定:「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聲請人請求相對人給付扶養費,依聲請狀記載及聲請人之戶籍謄本可知,聲請人住居所在新北市○○區○○里○○0號,此有聲請狀、聲請人戶籍謄本可證。因聲請人請求相對人給付扶養費事件,屬於非訟事件,依前揭法律規定,應專屬受扶養權利人住所地法院管轄,亦即應由聲請人住所地的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因本院無管轄權,爰依職權移轉於所屬管轄之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2月6日
家事法庭法官顏妃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7年2月6日
書記官黃大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