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裁定 100年度新秩字第18號
移送機關 臺南市警察局善化分局
被移送人 陳姵彤 女 41.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
上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民國100
年7月14日以南市警善偵字第1000011408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姵彤意圖得利與人姦淫,處罰鍰新臺幣5000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00年6月30日16時10分許。
(二)地點:臺南市新市區大營里大營131-2號( 芳芳 美容坊)
。
(三)行為:意圖得利與男子姦淫,以每次新台幣1500元為代價
。
二、上揭事實,有下列之事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自白。
(二)證人 盧怡仁 於警詢時之證述。
(三)現場照片8幀。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2項、第80條第1項第1款,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8月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彭振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8月1日
書記官劉瑞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