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斗簡字第135號
原 告 福盛製罐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金德
上列原告與被告喬豐食品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被告公司)間請
求給付票款事件,因被告公司董監事業經主管機關限期改選而未
改選,業於民國100年5月3日當然解任。茲限原告應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7日內查報被告公司最新董事長或負責人(即補正被告法
定代理權之欠缺),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未依期補正,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陳正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呂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