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00年度斗簡字第135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斗簡字第135號
原   告 福盛製罐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金德
上列原告與被告喬豐食品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被告公司)間請
求給付票款事件,因被告公司董監事業經主管機關限期改選而未
改選,業於民國100年5月3日當然解任。茲限原告應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7日內查報被告公司最新董事長或負責人(即補正被告法
定代理權之欠缺),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未依期補正,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陳正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呂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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