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補字第1762號
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石道甲 發支付命令
(本院100年度司促字第32342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
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26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
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文燦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