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0年度中補字第176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補字第1762號
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石道甲 發支付命令
  (本院100年度司促字第32342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
  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26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
  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文燦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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