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01年度沙簡字第398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沙簡字第398號
原   告 童 劉麗珠
訴訟代理人  江來盛 律師
被   告  洪麗華 即烜烜莉承攬工作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0月1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000000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
利息。
二、兩造爭執事項:
(一)原告主張:被告曾於民國99年5月至12月間承攬施作原告
所有作為補習班之坐落臺中市○○區○○街○○號、32號及
34號建物裝潢修繕工程及追加工程。惟查,本件被告承
攬前揭建物裝潢修繕工程,因施工品質有嚴重瑕疵,原告
陸續發現1-4樓輕鋼架、馬桶、牆面壁癌等問題發生。由
於該施工瑕疵應由被告負修繕之責,原告遂於系爭裝潢修
繕工程保固期間內(100年3月、7月及8月間),請求被告
修繕改善,惟當時適逢原告與被告間工程款給付糾紛爭訟
中(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建字第94號、臺灣高等法
院臺中分院101年度建上字第8號),被告乃藉故拒絕修復
,原告不得已遂自行僱工發包修繕,共花費290140元。爰
依民法第492條至第495條條之規定,依照瑕疵擔保責任,
並依債務不履行規定提起本件訴訟。
(二)被告答辯:請求駁回原告之訴,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我
們點交的時候,原告並沒有提出異議。如果我施作有問題
,這方面原告應該催告我們補正。另外,應該請原告提出
已重新施作的證據。另被告並沒有承攬原告消防工程部分
。一樓木地板是贈送的,所以不能請求理賠。另一樓磁磚
部分原告尚未付款,是不是請原告先付款後再講。另輕鋼
架如果有問題,原告也沒也告知被告,本件工程原告也沒
有收到款項。
三、法院之判斷:
(一)原告主張被告曾於99年5月至12月間承攬施作原告所有作
為補習班所用之坐落臺中市○○區○○街○○號、32號及34
號建物裝潢修繕工程及追加工程,卻有如附表所示之工程
瑕疵等情,業據提出現場照片為證,並經本院會同兩造於
102年4月1日、102年6月3日勘驗現場屬實。另原告主張為
修復上開瑕疵而支出290140元等情,亦據提出傢麗油漆塗
裝工程行估價單1張(45000元)、智勇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估價單2張(29250元、29250元)、麗文裝潢工程估價單1
張(49500元)、吉立工程行統一發票2張(32640元、20
000元)、尚林木工室內裝潢估價單1張(84500元)為證
。被告雖以前詞置辯,然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
,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定有明
文,被告於本件關於上開部分之爭執,未提出任何證據,
以證明爭執為真。本院審酌兩造所提事證,認應以原告主
張之上開部分事實較堪採信。
(二)然按承攬係有償契約,應準用買賣關於物之瑕疵規定,但
承攬另設有特別規定,應修先適用之。亦即承攬人依民法
第492條之規定:「承攬人完成工作,應使其具備約定之
品質及無減少或滅失價值或不適於通常或約定使用之瑕疵
」固然負有物之瑕疵擔保責任。然當承攬之工作有瑕疵時
,依民法第493條第1項規定:「工作有瑕疵者,定作人得
定相當期限,請求承攬人修補之」,如承攬人未於期限內
修補,則依同條第2項規定:「承攬人不於前項期限內修
補者,定作人得自行修補,並得向承攬人請求償還修補必
要之費用」、且依同條第3項規定:「如修補所需費用過
鉅者,承攬人得拒絕修補,前項規定,不適用之」,亦即
除修補所需費用過鉅者,承攬人得拒絕修補外,定作人於
發現承攬工作有瑕疵時,應定相當期限,請求承攬人修補
之,如承攬人不於期限內修補,定作人始得自行修補,並
向承攬人請求償還修補必要費用。甚者,如承攬人不於期
限內修補、或拒絕修補或其瑕疵不能修補者,定作人依民
法第494條規定,除有「瑕疵非重要,或所承攬之工作為
建築物或其他土地上之工作物者」不得解除契約外,得向
承攬人主張「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報酬」,另依民法第49
5條規定:「因可歸責於承攬人之事由,致工作發生瑕疵者
,定作人除依前二條之規定,請求修補或解除契約,或請
求減少報酬外,並得請求損害賠償」、「前項情形,所承
攬之工作為建築物或其他土地上之工作物,而其瑕疵重大
致不能達使用之目的者,定作人得解除契約」。換言之,
承攬因其給付性質具有特定人為特定工作之特殊性,於產
生工作瑕疵時,定作人首須定相當期限,請求承攬人修補
之,如承攬人不於期限內修補,定作人始得自行修補,並
向承攬人請求償還修補必要費用。本件原告雖主張,工作
瑕疵發現時曾請求被告修繕改善,惟當時適逢原告與被告
間工程款給付糾紛爭訟中(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建
字第94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度建上字第8號)
,被告乃藉故拒絕修復云云,然此為被告所否認,並抗辯
稱當時未受告知等情。而原告就被告所爭執之曾受請求修
繕改善而拒絕一情並未提出任何證據證明之。其僅空言:
當時兩造訴訟中,被告拒絕修復云云,本院實無從認定被
告已受原告定相當期限請求修補而仍拒絕之事實,是被告
關於此部分之抗辯應屬可採。
(三)綜上,本件原告為承攬工作之定作人,其發現被告所承攬
之工作有瑕疵,然並未依民法第493條第1項規定,定相當
期限,請求承攬人即被告修補之,卻自行修補而逕向被告
請求修補費用,實與上開規定相違。因此其依民法第492
條至第495條關於承攬之規定,請求被告給付修補費用云
云,應無理由。至原告另稱工作物發生瑕疵,同時發生不
完全給付,請求損害賠償云云,因原告主張之費用,係屬
瑕疵修補費用,並非不完全給付所生之損害費用,自無所
謂損害賠償可言,此部分之主張亦無理由。
四、本件判決之結果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經審酌
均於判決結果無影響,毋庸一一贅述,附此敘明。
五、原告起訴聲明請求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乃僅屬促請本院應注
意依職權宣告假執行,是就其上開假執行之聲請,自無庸為
准駁與否之判決。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5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官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
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5日
書記官
附表:
(一)台中市○○區○○街○○號修繕明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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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位置│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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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樓門廳│緊急出口燈不符規定│
├──┼──────┼──────────┤
│2│1樓門廳A│輕鋼架天花板│
├──┼──────┼──────────┤
│3│1樓門廳B│壁癌、重新粉刷│
││(牆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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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樓門廳C│天花板漏水│
├──┼──────┼──────────┤
│5│1樓門廳D│水管漏水│
├──┼──────┼──────────┤
│6│1樓門廳F│緊急出口燈、照明│
│││燈不符規定│
├──┼──────┼──────────┤
│7│1樓門廳G│滅火器不符規定│
├──┼──────┼──────────┤
│8│1樓門廳H│未裝置照明燈│
├──┼──────┼──────────┤
│9│2樓教室1A│照明燈不符規定│
├──┼──────┼──────────┤
│10│2樓教室1B││
├──┼──────┼──────────┤
│11│2樓教室1C│樓梯未設置緊急出│
│││口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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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樓教室1D│緊急出口燈、照明燈│
│││不符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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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樓教室1E│滅火器不符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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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樓教室1F│緊急出口燈、照明│
│││燈不符規定│
├──┼──────┼──────────┤
│15│2樓教室1G│照明燈不符規定│
├──┼──────┼──────────┤
│16│2樓教室1│未裝設緩降機落地│
│││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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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3樓教室2A│照明燈不符規定│
├──┼──────┼──────────┤
│18│3樓教室2B│樓梯未設置緊急出│
│││口燈│
├──┼──────┼──────────┤
│19│3樓教室2C│滅水器不符規定│
├──┼──────┼──────────┤
│20│3樓教室2D│水口不通│
├──┼──────┼──────────┤
│21│3樓教室2E│緊急出口燈、照明│
│││燈不符規定│
├──┼──────┼──────────┤
│22│3樓教室2F│未裝設緩降機│
├──┼──────┼──────────┤
│23│3樓教室2G│未裝置照明燈│
├──┼──────┼──────────┤
│23│3樓教室2G│輕鋼架天花板│
├──┼──────┼──────────┤
│24│4樓教室3A│照明燈不符規定│
├──┼──────┼──────────┤
│25│4樓教室3B│樓梯未設置緊急出│
│││口燈│
├──┼──────┼──────────┤
│26│4樓教師3C│滅火器不符規定│
├──┼──────┼──────────┤
│27│4樓教室3D│照明燈不符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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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4樓教室3D│輕鋼架天花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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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4樓教室3E│未裝設緩降機落地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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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4樓教室3F│未裝置置緊急出口燈│
│││、照明燈(2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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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5樓露台A│壁癌,重新粉刷│
├──┼──────┼──────────┤
│31│5樓露台B│輕鋼架天花板整修、│
│││水電補線、LED燈│
├──┼──────┼──────────┤
│32│5樓露台C│未裝置照明燈│
├──┼──────┼──────────┤
│33│5樓露台D│未裝置照明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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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台中市○○區○○街○○號修繕明細表
┌──┬──────┬─────────┐
│編號│位置│說明│
├──┼──────┼─────────┤
│1│1樓門廳A│緊急出口燈不符規定│
├──┼──────┼─────────┤
│1│1樓門廳A│輕鋼架天花板│
├──┼──────┼─────────┤
│2│1樓門廳B│緊急出口燈、照明燈│
│││不符規定│
├──┼──────┼─────────┤
│3│1樓門廳C│照明燈不符規定│
├──┼──────┼─────────┤
│4│1樓門廳D│照明燈不符規定│
├──┼──────┼─────────┤
│5│2樓教室1A│樓梯未設置緊急出│
│││口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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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樓教室1B│插座沒燈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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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樓教室1C│滅火器不符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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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樓教室1D│照明燈不符規定│
│││(2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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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樓教室1D│輕鋼架天化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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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樓教室1E│未設置緩降機落地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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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樓教室1F│照明燈不符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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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樓教室2A│樓梯未設置緊急出口│
│││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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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樓教師2B│照明燈不符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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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樓教室2C│滅火器不符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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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樓教室2D│照明燈不符規定│
│││(2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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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樓教室2D│輕鋼架天花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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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樓教室2E│未裝設緩降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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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3樓教室2F│照明燈不符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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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4樓教室3A│樓梯未設置緊急出口│
│││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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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4樓教室3B│照明燈不符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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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樓教室3C│滅火器不符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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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4樓教室3D│照明燈不符規定(│
│││2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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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4樓教師3D│輕鋼架天化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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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4樓教室3E│未設置緩降機落地│
│││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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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4樓教室3F│照明燈不符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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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屋突層A│照明燈不符規定│
│││(2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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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台中市○○區○○街○○號修繕明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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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位置│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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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樓地板│地板凸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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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樓地板│地板裂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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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樓廁所│馬桶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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