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桃國小字第3號
原 告 劉莉娟
上列原告與被告桃園縣復興鄉公所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
訴尚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12,6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
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不繳,將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5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姚葦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妤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