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鳳小字第855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燦煌
訴訟代理人 王裕元
被 告 王怡宗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二年十月二十九日下午三時
十分在本院鳳山簡易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5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林俊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5日
書記官邱秋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鳳小字第855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燦煌
訴訟代理人 王裕元
被 告 王怡宗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二年十月二十九日下午三時
十分在本院鳳山簡易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5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林俊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5日
書記官邱秋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