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城簡字第8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志豪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李麗華 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上訴人不
服本院民國102年9月1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7,73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3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
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費
用,並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之規定補正上訴理由,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5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 官 劉子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周永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