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2年度桃簡字第1131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桃簡字第1131號
原   告  周秀枝
       余興國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文杰 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雖
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惟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1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原告僅繳納1,000元
,尚有550元未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補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5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何宗霖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宜娟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