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0年度易字第97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9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易字第九七九號
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七一九號),聲請人即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查被告甲○○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認為所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加重竊盜罪嫌重大,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五款規定,予以羈押,此項情形,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四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一法庭
法官羅森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書記官劉音利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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