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保險字第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保險字第六十二號
上訴人東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丙○○送達代收人甲○○被上訴人 朱政龍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九十年度保險字第六二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一百四十萬元,折合銀元為四十六萬六千六百六十七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銀元七千元,折合新台幣二萬一千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四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廖建瑜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四日~B法院書記官王翌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