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9年度板小字第1606號民事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9年8月12日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肆仟陸佰柒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
十一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計算之利息,並自
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
十(即百分之零點四)計算之違約金。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柒仟肆佰柒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
十一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一計算之利息,
並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二十(即百分之零點四二)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額為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本件原告請求業據原告提出借據、繳款歷史交易、執行法院分配
表等件為證,而被告雖到庭主張房子已被拍賣受償,就系爭原告
請求無能力為一次償還等語置辯,然查被告既到庭對於上開證據
及原告所主張系爭借款之事實不爭執,復就原告主張已扣除受執
行法院分配受償後被告仍有上開借款本利及違約金未還之事實,
此有原告所提執行法院分配表為憑,被告既未能提出反證以實其
主張或推翻上開原告請求,是依法自難為被告有利之斟酌,從而
依上事證,原告請求自應認為實在有理。為此原告本於契約之規
定,訴請被告清償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即無不合
,應予准許。
中華民國99年8月26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楊志勇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
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並依法繳交上訴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
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
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
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99年8月26日
書記官曹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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