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18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1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183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游雅婷選任辯護人杜逸新律師(法律扶助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游雅婷自民國壹佰零捌年伍月參拾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游雅婷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官訊問後,雖否認起訴書所載犯行,惟有證人即購毒者的證述、譯文、通訊監察書、指認照片可以佐證,另被告就起訴書附表編號
1、3部分,自承有與購毒者見面,並向購毒者收取金錢,犯罪嫌疑重大,所犯是最輕本刑5年以上的重罪,重罪伴隨有高度逃亡的可能性,另被告前後供述有不符,與證人證述亦有歧異,有串證之虞,裁定自民國107年10月30日起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就禁止接見部分,經被告提起抗告後,本院另合議庭以107年度聲字第1486號裁定撤銷),嗣並分別裁定自108年1月30日、3月30日延長羈押2月。
二、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認本案證人雖已訊問完畢,惟證人邱朝原於本院證述內容顯然與其於警詢、偵訊中證述齟齬,且被告於看守所與其配偶 陳文彬 接見時,有就本案案情互相溝通之舉措,陳文彬甚於接見被告時,口出其有恐嚇證人之言語,是本院認原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8年5月30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5月27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田德煙
法官林慧欣法官蘇品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5月27日
書記官林子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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