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98年度彰小字第49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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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98年度彰小字第498號
原 告 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彰小字第498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
98年10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肆仟陸佰零叁元,及其中新台幣伍萬
叁仟壹佰壹拾肆元自民國98年7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7
.99%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98年7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
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
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石坤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