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7年度南簡字第114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簡字第1145號
原   告 台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鼓山水泥製品廠台南分廠
法定代理人  洪崇智
訴訟代理人  賴禾豐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鴻馳 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前向本院聲請
對訴外人 莊國士劉家成甫大工程有限公司及被告核發支付命
令獲准,因僅有被告一人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即
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386,1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190元,扣除原告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3,6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第2項及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許育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楊意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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