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2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2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202號原告 陳石明 訴訟代理人 張靜 律師原告對被告 林淑雯 提起損害賠償訴訟,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6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月23日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23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