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32號原告國朕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駿程 上原告與被告 蔡禮安 、 蔡禮丞 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8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9,21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慶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23日
書記官陳采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