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68號原告 婁喻茹 被告 鄧秀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47萬9600元【依據起訴狀訴之聲明第1項所載建物之房屋稅課稅現值】,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1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月2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夏一峯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23日
書記官陳建分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