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度補字第2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補字第2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二六三號
原告乙○○右原告與被告甲○○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每新台幣一百元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一點一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四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王金洲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四日~B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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