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6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六六六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男三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二年執聲維字第二六四號、九十二年執字第八六一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妨害風化罪,所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又因妨害風化罪,所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柒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妨害風化等案件,經本院臺中簡易庭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本院審核相關卷證,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六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四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陳卿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