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度重訴字第275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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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重訴字第27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二七五二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二選任辯護人朱逸群律師右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貳年貳月貳拾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因殺人等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頁第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八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四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梁堯銘
法官許月馨法官劉麗瑛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