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38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八二九號
原告統聯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被告丙○○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五日上午九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四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許石慶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八日~B書記官魏愛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