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6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六八二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乙○○男二具保人甲○○住臺中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九十二年度執聲沒字第三二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前因竊盜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三萬元,由具保人甲○○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逃匿未到案執行,爰依法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於保釋後,屢經合法傳拘無著,顯已逃匿之事實,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書、保證金收據、送達證書、拘提報告書等附卷可稽,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四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羅智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