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О號
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九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被告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罪嫌重大,有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於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九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九日起,再予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許兆慶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日
書記官洪麗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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