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5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執聲字第1119號),本院於民國97年1月10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附表編號二罪名欄關於「施用第二級毒品」更正為「竊盜」。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經查,本件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附表編號二罪名欄關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記載因有誤寫之處,故依上開規定,自應更正為「竊盜」。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4月7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林靜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宜政中華民國97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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