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監字第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監字第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選定禁治產人監護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監字第95號聲請人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玉里榮民醫院法定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間請求選定禁治產人甲○○監護人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4月7日
家事法庭法官張益銘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4月7日
書記官許白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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