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再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再字第三九號
再審原告銘洋食品冷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啟顯 右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鍾黎國際貿易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經核訴訟標的金額捌拾肆萬零壹佰元(新台幣,下同),應徵裁判費壹萬貳仟陸佰零貳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五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七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二日
民事第十二庭~B1審判長法官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二日~B書記官黃慶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