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0年度上易字第40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上易字第40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九十年度上易字第四О七號
上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輔佐人丙○○右上訴人因被告竊盜案件,不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易字第六一二號,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五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三七三六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判決撤銷。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乙○○係瘖啞之人,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七日下午六時五十分許,在基隆市○○區○○路○○○號統一超商內,竊取店內高梁酒及米酒各一瓶;得手後欲離去時,為店員甲○○發現而報警當場查獲,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竊盜罪嫌云云。
二、按「案件之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第三百零三條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及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乙○○於審判中之九十年三月十二日上午七時許因末期慢性肝炎合併心肺衰竭死亡,有死亡證明書及除戶之戶籍謄本在卷可佐,依上開說明,自應將原審所為對被告為實體上之判決撤銷改判諭知公訴不受理,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二日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蔡長溪
法官楊貴志法官林俊益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陳明琴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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