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8年上字第9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上字第九九一號
上訴人甲○○被上訴人乙○○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九日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八十七年度訴字第七九七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已於九十年三月二十七日言詞辯論終結,茲以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九十年五月二十三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為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二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官鄭雅萍
法官吳謀焰法官許文章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十六日
書記官陳明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