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易字第22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九十七年二月二十一日上午十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審理,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1月22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賴秀雯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月22日
書記官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易字第22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九十七年二月二十一日上午十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審理,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1月22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賴秀雯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月22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