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7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75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竊盜及強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九十七年度執聲字第二二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竊盜及強盜等案件,經本院分別以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六二四號及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五五五號判決判處一年及七年二月、七年三月(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七年六月)確定,受刑人在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於九十六年十二月十一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受刑人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定有明文。次按依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查受刑人甲○○前因竊盜及強盜等案件,經本院分別以九十一年度易字第六二四號及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五五五號判決判處一年及七年二月、七年三月(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七年六月)確定;其中九十一年度易字第六二四號判決,該案件之犯罪時間係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符合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度罪犯減刑條例,經聲請人檢具相關資料提出聲請減刑後,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四九七號裁定准予減刑為有期徒刑六月,而與上開不應減刑之強盜案件,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八年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一份在卷可稽。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甲○○業經法務部於九十七年一月四日以法矯字第0九六00四八一八五號核准假釋在案,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六十六日,而縮短刑期後終結日期為九十九年六月十日,聲請於其假釋中應交付保護管束,此有法務部九十七年一月四日法矯司字第0九七0九0五00三號函及所附臺灣臺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一份等在卷可佐,經本院審核相關卷證後,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22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吳昀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1月22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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