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4年重附民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公平交易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4年度重附民字第17號原告網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 高秀枝 律師被告乙○○○○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丙○○被告皇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3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曾國龍 律師上列被告,因民國94年度重附民字第17號公平交易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且原告訴訟代理人當庭表示營業損失仍在計算中(見本院94年5月2日言詞辯論筆錄),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5月16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蔡秀雄
法官林明俊法官蘇素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何閣梅中華民國94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