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投簡字第345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被 告 余子鵬 即 余宗丙
余建良
余駿豪
余清文
余定宗
余勝驊
黃花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本院不經言詞辯論,
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法定代理人原為 童兆勤 ,業變更為利明献,茲據利明献
於民國108年10月25日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於法並無不合,
應予准許,合先敘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
被告余子鵬積欠原告新臺幣(下同)230,132元借款債務(
下稱系爭債權)未清償,經本院以106年司促字第3489號支
付命令確定在案(下稱系爭支付命令)。嗣訴外人即被繼承
人 余竹蒲 於民國98年1月25日死亡,遺有如附表一所示編號1
至14之遺產(下稱系爭遺產),而繼承人即被告均未辦理拋
棄繼承,是系爭遺產應均由被告所繼承。惟被告余子鵬因積
欠上開款項未清償,恐遭原告追索,竟與被告余建良、余駿
豪、余清文、余定宗(下稱被告余建良等4人)為遺產分割
協議,合意由被告余建良等4人就系爭遺產為繼承登記。又
被告余駿豪取得如附表二所示土地(下稱系爭甲地)後,於
98年12月7日竟將被告余子鵬原應繼承系爭甲地,以贈與為
原因移轉所有權與被告余勝驊;而被告余定宗取得如附表三
所示土地(下稱系爭乙地,與系爭甲地合稱為系爭土地)後
,於98年12月11日將被告余子鵬原應繼承系爭乙地,以買賣
為原因移轉所有權與被告黃花瑟,該前開移轉系爭遺產予被
告余勝驊、黃花瑟、余建良等4人之行為,致被告余子鵬名
下無任何財產,顯有侵害原告之債權,爰依民法第244條第1
項、第2項、第4項之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㈠
被告余子鵬、余建良、余駿豪、余清文、余定宗就系爭遺產
所為之遺產分割協議債權行為及遺產分割登記物權行為應予
撤銷。㈡被告余勝驊、黃花瑟就系爭土地於98年12月7日、
98年12月11日以贈與及買賣為原因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
銷。㈢被告被告余建良等4人就系爭遺產於98年10月30日之
分割繼承登記予以塗銷。
三、按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法院
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該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亦有適用,同法第43
6條第2項亦有明文。
四、次按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債權人得聲請
法院撤銷之;債權人依第1項或第2項之規定聲請法院撤銷時
,得並聲請命受益人或轉得人回復原狀。但轉得人於轉得時
不知有撤銷原因者,不在此限,民法第244條第1項、第4項
分別定有明文。惟依同法第245條規定:「前條撤銷權,自
債權人知有撤銷原因時起,一年間不行使,或自行為時起,
經過十年而消滅」,是民法第244條之撤銷訴權,依同法第
245條規定,自債權人知有撤銷原因時起,1年間不行使而
消滅。該項法定期間為除斥期間,其時間經過時權利即告消
滅。此項除斥期間有無經過,縱未經當事人主張或抗辯,法
院亦應先為調查認定,以為判斷之依據。
五、經查,原告曾於105年9月7日、同年9月13日、同年12月12日
、同年12月13日、106年6月16日、同年7月14日、同年7月19
日等日期申請調閱系爭遺產之登記謄本、異動索引、地籍圖
等資料,有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數據通信分公司(下稱中
華電信)年10月23日數府三字第1080002410號函、中華電信
108年10月30日數府三字第1080002476號函所附相關資料在
卷可稽,再參以被告間就系爭遺產以分割繼承為原因,辦理
所有權移轉登記完成之時間乃係於98年10月30日,係在原告
於申請前揭電子謄本之前,可見原告申請前揭登記謄本、異
動索引時,其上已有記載由被告余建良等4人取得上開土地
之事實,再查原告曾於107年7月5日向財政部臺北國稅局申
請查詢被告余子鵬即余宗丙之財產及所得資料,有財政部臺
北國稅局108年10月24日財北國稅萬華綜所字第1080705457
號函所附相關資料在卷可查,而原告係於108年8月28日提起
本件訴訟,此有本件起訴狀收狀戳章附卷足參,應認原告已
於上開調閱時知悉系爭遺產分割繼承登記之事實,然原告遲
於108年8月28日始提起本件訴訟,訴請撤銷,已逾上開1年
除斥期間,則其撤銷訴權已告消滅。從而,原告依民法第
244條第1項、第4項之規定,請求撤銷被告間之遺產分割協
議及分割登記行為,及被告余建良等4人應塗銷分割繼承登
記、被告余勝驊、黃花瑟應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在法律上
顯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之規定,爰不經言詞
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華民國108年11月7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陳盈呈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並向本院繳足上訴裁判費
。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1日
書記官陳道勳
附表一:
┌──┬──┬────────────────┬─────┐
│編號│種類│遺產項目│權利範圍│
├──┼──┼────────────────┼─────┤
│01│土地│南投縣○○市○○○段○○○○號(重│2/96│
│││測前:南投縣南投市○○○○段 樟普 ││
│││寮小段265-4地號)││
├──┼──┼────────────────┼─────┤
│02│土地│南投縣○○市○○○段○○○○號(重│2/96│
│││測前:南投縣南投市○○○○段樟普││
│││寮小段265-3地號)││
├──┼──┼────────────────┼─────┤
│03│土地│南投縣○○市○○○段○○○○號(重│2/96│
│││測前:南投縣南投市○○○○段樟普││
│││寮小段265-2地號)││
├──┼──┼────────────────┼─────┤
│04│土地│南投縣○○市○○○段○○○○號(重│2/96│
│││測前:南投縣南投市○○○○段樟普││
│││寮小段265-1地號)││
├──┼──┼────────────────┼─────┤
│05│土地│南投縣○○市○○○段○○○○號(重│2/96│
│││測前:南投縣南投市○○○○段樟普││
│││寮小段265-5地號)││
├──┼──┼────────────────┼─────┤
│06│土地│南投縣○○市○○○段○○○○號(重│2/48│
│││測前:南投縣南投市○○○○段樟普││
│││寮小段269-4地號)││
├──┼──┼────────────────┼─────┤
│07│土地│南投縣○○市○○○段○○○○號(重│2/48│
│││測前:南投縣南投市○○○○段樟普││
│││寮小段269-3地號)││
├──┼──┼────────────────┼─────┤
│08│土地│南投縣○○市○○○段○○○○號(重│2/48│
│││測前:南投縣南投市○○○○段樟普││
│││寮小段269-2地號)││
├──┼──┼────────────────┼─────┤
│09│土地│南投縣○○市○○○段○○○○號(重│2/48│
│││測前:南投縣南投市○○○○段樟普││
│││寮小段269-1地號)││
├──┼──┼────────────────┼─────┤
│10│土地│南投縣○○市○○○段○○○○號(重│2/48│
│││測前:南投縣南投市○○○○段樟普││
│││寮小段269地號)││
├──┼──┼────────────────┼─────┤
│11│土地│南投縣○○市○○○段○○○○號(重│2/96│
│││測前:南投縣南投市○○○○段樟普││
│││寮小段265地號)││
├──┼──┼────────────────┼─────┤
│12│土地│南投縣○○市○○○段○○○○號(重│2/48│
│││測前:南投縣南投市○○○○段樟普││
│││寮小段269-5地號)││
├──┼──┼────────────────┼─────┤
│13│土地│南投縣○○市○○○段○○○○○號(重│2/10│
│││測前:南投縣南投市○○○○段樟普││
│││寮小段327-1地號)││
├──┼──┼────────────────┼─────┤
│14│土地│南投縣○○市○○○段○○○○○號(重│1/4│
│││測前:南投縣南投市○○○○段樟普││
│││寮小段327地號)││
├──┼──┼────────────────┼─────┤
│15│土地│彰化縣○○鎮○○○段○○○○○○號│2/8│
├──┼──┼────────────────┼─────┤
│16│存款│南投市農會(新臺幣:365,418元)││
├──┼──┼────────────────┼─────┤
│17│其他│現金新臺幣1,000元││
└──┴──┴────────────────┴─────┘
附表二:
┌──┬──┬───────────────┬─────┐
│編號│種類│遺產項目│權利範圍│
├──┼──┼───────────────┼─────┤
│01│土地│南投縣○○市○○○段○○○○號(│1/192│
│││重測前:南投縣南投市○○○○段││
│││樟普寮小段265-4地號)││
├──┼──┼───────────────┼─────┤
│02│土地│南投縣○○市○○○段○○○○號(│1/192│
│││重測前:南投縣南投市○○○○段││
│││樟普寮小段265-3地號)││
├──┼──┼───────────────┼─────┤
│03│土地│南投縣○○市○○○段○○○○號(│1/192│
│││重測前:南投縣南投市○○○○段││
│││樟普寮小段265-2地號)││
├──┼──┼───────────────┼─────┤
│04│土地│南投縣○○市○○○段○○○○號(│1/192│
│││重測前:南投縣南投市○○○○段││
│││樟普寮小段265-1地號)││
├──┼──┼───────────────┼─────┤
│05│土地│南投縣○○市○○○段○○○○號(│1/192│
│││重測前:南投縣南投市○○○○段││
│││樟普寮小段265-5地號)││
├──┼──┼───────────────┼─────┤
│06│土地│南投縣○○市○○○段○○○○號(│1/192│
│││重測前:南投縣南投市○○○○段││
│││樟普寮小段265地號)││
└──┴──┴───────────────┴─────┘
附表三:
┌──┬──┬───────────────┬─────┐
│編號│種類│遺產項目│權利範圍│
├──┼──┼───────────────┼─────┤
│01│土地│南投縣○○市○○○段○○○○號(│2/48│
│││重測前:南投縣南投市○○○○段││
│││樟普寮小段269-4地號)││
├──┼──┼───────────────┼─────┤
│02│土地│南投縣○○市○○○段○○○○號(│2/48│
│││重測前:南投縣南投市○○○○段││
│││樟普寮小段269-3地號)││
├──┼──┼───────────────┼─────┤
│03│土地│南投縣○○市○○○段○○○○號(│2/48│
│││重測前:南投縣南投市○○○○段││
│││樟普寮小段269-2地號)││
├──┼──┼───────────────┼─────┤
│04│土地│南投縣○○市○○○段○○○○號(│2/48│
│││重測前:南投縣南投市○○○○段││
│││樟普寮小段269-1地號)││
├──┼──┼───────────────┼─────┤
│05│土地│南投縣○○市○○○段○○○○號(│2/48│
│││重測前:南投縣南投市○○○○段││
│││樟普寮小段269地號)││
├──┼──┼───────────────┼─────┤
│06│土地│南投縣○○市○○○段○○○○號(│2/48│
│││重測前:南投縣南投市○○○○段││
│││樟普寮小段269-5地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