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3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聲字第1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3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賴文傑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賴文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賴文傑因竊盜案件,經本院100年度上訴字第108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於民國100年12月2日送監執行後,經法務部於102年1月4日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2年1月4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月1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王敏慧
法官黃潔茹法官白光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鴻勳中華民國102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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