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聲字第1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1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沈志剛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沈志剛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沈志剛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上訴字第3779號刑事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上訴後,經最高法院以100年度台上字第3691號刑事判決駁回上訴而告確定。並於民國(下同)100年8月30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2年1月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2年1月4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月11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林瑞斌
法官黃斯偉法官江振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雅淩中華民國102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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