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106年度羅簡字第188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羅簡字第188號
原   告  梁美雲欣嬌美髮型美容院
訴訟代理人  龐佳齡
       劉思吟
被   告  李舫婷
訴訟代理人  張仁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下午
三時四十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06年11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待釐清
,因認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原告訴訟代理人應於106年12月12日前提出書狀,說明下列
事項,並將繕本逕送對造: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美容教學學費
(下稱系爭學費)新臺幣(下同)75,000元,系爭學費所包
含之教學內容為何?全部教學時數為何?原告已完成之教學
內容為何?請提出相關證據資料。
四、被告訴訟代理人應於106年12月21日前提出書狀,說明下列
事項,並將繕本逕送對造:㈠、就原告提出教生合作契約書
為證(原證一)主張被告應給付系爭學費乙節,被告是否不
爭執?㈡、就原告主張系爭學費數額為75,000元,被告若有
爭執,請附理由具體說明爭執之內容、數額。
五、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1月30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官吳孟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1月30日
書記官劉婉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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