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羅簡字第138號
原 告 李振芳
特別代理人 李振南
訴訟代理人 林志嵩 律師
被 告 張鑫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六年十二月十九日下午二
時,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06年11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待釐
清,因認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1月30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官吳孟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1月30日
書記官劉婉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