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06年度岡補字第288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岡補字第288號
原   告  何黃秀
上列原告與被告 何信琢 等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
480元(計算式:320×1.5=480),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謝濰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楊馥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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