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簡字第2192號
原 告 林俊鑫 即 林棋笙
訴訟代理人 賴品緁
被 告 鑫嘉益工程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之
法定代理人 蔡協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6年12月27日上午11時20
分在本簡易庭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黃家慧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日
書記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簡字第2192號
原 告 林俊鑫 即 林棋笙
訴訟代理人 賴品緁
被 告 鑫嘉益工程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之
法定代理人 蔡協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6年12月27日上午11時20
分在本簡易庭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黃家慧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日
書記官